非滬籍老人可以投靠子女落戶上海嗎?上海父母投靠獨生子女落戶條件有哪些?馬上來看看!
落戶上海的條件怎么查詢?可以通過 上海落戶自測工具 來模擬測試自己落戶上海的資格。
答:
不可以。上海并沒有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這個政策(曾經有過上海戶口的支內、知青人員除外。)
老人投靠:
指的是上海外遷老人及配偶投靠子女落戶,但是這種投靠方式只有原本是上海戶籍的人,因工作在外地落戶的,現在年邁需要回來上海落葉歸根的,可以投靠子女或其他親屬落戶。而作為新一代落戶上海人,外地戶籍父母是無法投靠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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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戶申請條件
1. 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2. 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落戶申請材料
證 明 材 料 | 材 料 說 明 | |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 | 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或從公安門戶網站下載 | |
2、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 “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主要是指以下憑證(只需提供一種) 1、《上海市房地產權證》;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3、《房屋所有權證》;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房屋憑證,如《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明確產權歸屬的法院判決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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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尚未確定的,應當征得全體產權繼承人的書面同意; 2、擬落戶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尚未確定的,應當征得戶內全體戶籍人員的書面同意。 3、“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出具監護意見書,并提供監護人的關系憑證(即:法院宣告或監護公證或其他有效監護憑證)。 4、委托他人辦理的,可以律師委托,或公證委托。公證委托的應提供:委托公證書(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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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 ||
5、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如申請人配偶、子女系原外省市遷滬落戶的,還應附審批落戶檔案 | |
6、申請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全戶戶籍資料 | ||
7、申請人或配偶戶口原由本市外遷時全戶戶籍資料 | ||
8、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 1、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2、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 3、離異再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喪偶再婚的還應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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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請人與被投靠子女關系的有效原始憑證 | “申請人與父母關系的有效原始憑證” 是指能清楚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或數種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如無《出生醫學證明》的,須提供其母親在醫院的產前檢查、分娩記錄的憑證; 2、《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能提供上述證件或提供的證件內容不實,則須提供獨生子女審批表。申請人生育的子女系非獨生子女的,需提供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其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 3、父母、子女雙方《職工登記表》或《干部履歷表》; 4、原始的戶籍檔案; 5、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則須提供親子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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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請人在戶籍地辦理的退休憑證(申請人系農業戶口人員的除外) | 1、“退休憑證”是指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是否享受當地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 2、申請人系無業人員的,須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并提供當地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是否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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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特殊情況須提供的材料 | 申請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 | 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主要是指以下憑證(只需提供一種): 1、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或者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等; 2、錄取通知書; 3、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區(縣)檔案館、街道勞動保障科檔案部門存檔的《在外省區工作的原上海城鎮下鄉知(支)青子女來滬就讀入戶審批表》和《戶口摘錄表》等審批材料; 5、申請人子女已經以支內、知青子女身份回滬的戶口審批材料等 |
支內、知青人員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死亡的《戶籍證明》; | |
其他原因外遷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來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原本市外遷老人死亡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 | |
說明: (一)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請人、受理民警雙方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該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對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二)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號碼錯、重號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重新編碼后再申報。 (三)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系重戶口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注銷其重戶口后再申請。 (四)被批準戶口遷滬落戶的人員,一律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五)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一經查實弄虛作假非法報入戶口或與事實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戶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滬審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標限制,故您的申請可能會因指標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答復您的申請結果,我們會以告知單的形式告知您輪候進滬,敬請諒解。 (七)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后,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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