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戶方式有六種居轉戶、應屆生落戶、留學生落戶、引進人才落戶、投靠類落戶以及創新/投資/企業人才落戶;每種方式需要滿足的條件都不一樣!結合相關落戶條件一起來看看自己適合哪種方式在上海落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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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
1、持《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社保)
3、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稅
4、在上海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5、無違反國家及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備注: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可以無職稱:
(1)最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2)按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拓展閱讀:社保補繳可以申請上海落戶嗎?上海居轉戶社保繳納要求
這種落戶方式是為非上海戶籍的上海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制定的。
應屆畢業生可以根據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發布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戶籍評分辦法》進行評分,達到標準分72分即可在上海落戶。
72分畢業評測標準
畢業生要素分
基本要素
1、最高學位、學歷
博士、研究生 27分
碩士、研究生 24分
學士、本科生 21分
2、畢業學校
第一類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 15分
(原“985工程”建設高校、在滬原“211工程”建設高校、中科院在滬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養單位)
第二類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 12分
(其它原“211工程”建設高校、中央直屬研究生培養單位、上海各本科高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 8分
3、學習成績
*按照畢業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專業(班級)綜合排名對其等級進行評定
一級(成績綜合排名前25%) 8分
二級(成績綜合排名26%-50%) 6分
三級(成績綜合排名51%-75%) 4分
四級(成績綜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語水平
*外語水平證書一般應在所在學校或培養單位考點取得
CET-6級證書或成績達到425分(含)以上、專業英語八級 8分
CET-4級證書或成績達到425分(含)以上、專業英語四級 7分
外語類、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外語課程合格 7分
5、計算機水平
畢業研究生 7分
理科類計算機高級水平或免予此項要求的專業 7分
(本科2013年前入學畢業生:數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電氣信息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科2013年(含)后入學畢業生:數學類、電子信息類、電氣類、自動化類、計算機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
文科類專業計算機中級或省級二級水平 7分
理科類專業計算機中級或省級二級水平 6分
文科類專業計算機初級或省級一級水平 6分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相關課程合格 6分
導向要素
1、榮譽稱號
(校級及以上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
經認定的國家級 10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 5分
學校級(每次1分,不超過2分) 1分
2、學術、文體競賽獲獎
(在全國大學生“挑戰杯”賽、全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大學生(研究生)數學建模競賽、中國研究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全國大學生“飛思卡爾杯”智能汽車競賽等全國性比賽(含地方賽區,不含專項競賽)獲獎。)
(1)上述全國性比賽獎項:
一等獎 10分
二等獎 8分
三等獎 6分
(2)上述全國性比賽地方賽區獎項:
一等獎 5分
二等獎 3分
三等獎 1分
(以上獎勵表彰僅限在最高學歷就讀期間獲得;同類獎勵取最高分;榮譽類和競賽類獎勵可以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15分。)
3、科研創新
最高學歷就讀期間參加學校科學研究活動并獲得相應的發明專利 5分
(申請落戶的畢業生應為該專利首次申請時的發明人,且對該項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不包含該專利首次申請后變更的發明人。)
4、國家就業項目服務期滿
上海高校畢業生參加西部計劃服務期滿 5分
(畢業生按照其畢業當年的評分辦法予以評分,并在此基礎上給予加分)
上海高校畢業生參加“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劃服務期滿、在校期間應征入伍按相關政策執行。
用人單位要素分
基本要素
用人單位招聘高校畢業生行為符合誠信規范,并與畢業生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期為一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勞動派遣方式除外 5分
導向要素
1、引進重點領域人才
用人單位錄用上海市重點發展領域所需學科(專業) 畢業生 3分
用人單位錄用上海市重點發展領域所需學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點學科畢業研究生 3分
2、承擔重大項目
用人單位承擔國家和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且錄用的畢業生專業與行業相匹配 3分
用人單位為遠郊地區教育、衛生、農業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 3分
(上述用人單位由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推薦,并報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確認后予以公布。)
3、自主創業
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企業經營情況良好 5分
(畢業生須為符合相關要求創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為原始發起人(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補入資金的創業情況),在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說明:畢業生學校及專業加分以學校及專業代碼為準。
投靠類落戶主有三類,分別是夫妻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
1、 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2、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后,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
(二)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后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3、老人投靠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引進人才落戶方式適合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引進上海市緊缺急需的國內優秀人才。
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這18類引進人才可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一)高層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員。
3.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4.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二)重點機構緊缺急需人才
5.重點機構所需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重點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等核心業務骨干。
7.重點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重點機構是指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經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區域推薦的用人單位,并實行名單管理和動態調整。
(三)高技能人才
8.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國務院特殊津貼、世界技能大賽獎項等榮譽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高級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四)市場化創新創業人才
11.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2.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3.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4.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
(五)專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運、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17.本市各區和重點區域自主審批的緊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人才引進重點支持范圍
此類落戶方式適合的人群有
創業人才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企業高級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業家等
具體要求如下:
1、創業人才
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或者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2000萬元及以上 (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上海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2年的 ,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2、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在上海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2年 ,最近3年累計實現5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于5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3、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上海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伙人或副總裁及以上 的高級管理人才,已經完成在上海市投資累計達到3000萬元的,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4、企業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戶: 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上海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的企業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5、企業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家,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a、運營上海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創始人。
b、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利潤率10%以上 ,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 或科技企業連續3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10%以上 ,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 ;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c、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不屬于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目錄。
d、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留學生落戶適用對象:
① 獲得國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
② 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③ 直接來上海工作、就業并需在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做國外學位(歷)認證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二)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2、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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